砂石破碎设备
日前,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沿江11省市严格落实砂石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管理措施,严禁非法采砂;巩固长江干线非法砂石等码头整治成果,研究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和死灰复燃;推进砂石集散中心建设。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牵头推进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参与)完善港口码头环境基础设施。
合理开采利用矿产资源,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绿色”发展,以保护培育和壮大地方特色产业为基础,搞好生态环境建设与恢复,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矿山建设”和谐共生机制,对于我市打赢“三大攻坚战”,确保全社会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四)要对符合法规的矿山企业生产进行许可认定从法律意义上讲,一些矿山有合法的采矿许可证,但由于过去监管不到位,生态环境保护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能办理延续,甚至是予以停产等等,都是政府迫于环保压力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这也使得企业生产难以正常运行,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建设“绿色矿山”无法从根本上落实。
(五)加强监管,净化“绿色矿山”建设环境建议各级政府加强监管,加大关停、取缔无证开采的力度,坚决取缔只有探矿权没有开采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严格禁止矿山企业“小、乱、散”和“以采代探”的违规开采行为。
通知将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放在首要位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
各级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要进一步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并积极推动纳入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中,帮助其实现更好发展。
税务总局出台支持民营经济“26条”(附全文)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认真落实和完善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等5个方面共26条具体措施,精准助力民营企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第四条(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综合协调部门,统一负责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加强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和再生产品应用的监督管理,以及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推广。
第六条(科研与标准编制)本市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推广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相关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适时编制形成团体标准;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地方性标准,完善再生产品应用标准体系。
第九条(再生处理合同管理)本市房屋建筑和混凝土结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在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与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企业签订《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合同》(以下简称《再生处理合同》),并完成《再生处理合同》信息报送。
上海强制使用再生砂石骨料近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8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再生产品强制使用制度,C25及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再生骨料取代率不得低于15%,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使用再生骨料取代率不得低于30%,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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