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破碎设备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在禁采期或者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活动在经批准的方案规定的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范围外进行采砂作业、或者所采河砂未按照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置的,应当及时处理,并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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